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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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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自109年7月1日起,就轄內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清查重點如下:

 

(1)已辦理稅籍登記營業人,於登記後發生與申請事項不符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

(2)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

(3)網路交易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已辦理稅籍登記未申請網路銷售之營業項目。

(4)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福利機構等扣繳單位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5)夾娃娃機店、露營場地、日租套房、網路名店、新興無人商店、個人工作室、寵物美容與寄宿、銷售電子菸或加熱式菸品等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停、復業登記。又依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因此,營業稅稅籍清查之目的,除可維護營業稅稅籍資料正確性,以確保當事人權益外,亦可掌握稅源及遏止逃漏,以維租稅公平。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及扣繳單位如有上述清查重點情形,請儘速前往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補辦相關稅籍登記事宜。如清查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稅籍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該分局將發函通知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依限補辦;如涉有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辦理補報補繳事宜,依法均可免罰。

 

常有民眾詢問妯娌間財產之買賣為何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為妯娌間為二親等親屬,所以財產買賣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所以妯娌間財產買賣仍應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經國稅局查明並認定為買賣者,則不需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可多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利用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省時又方便,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98041

我國小規模營業人810日前須繳納46月營業稅,但4月可優先享受減稅優惠、最高減免四成。財政部指出,今年4月我國小商家與小吃攤持續受疫情影響,因此各區國稅局依照產業別、分別減除營業稅10%~40%;而56月疫情趨緩、未做減稅。

 

為了反映台灣各地區營業人營業狀況,財政部經蒐集資料分析,發現一般小規模營業人1月業績大概都是減少一成左右,但是23月平均減少三成,而4月也普遍有減少一成現象。官員指出,財政部按照這個分析資料做主動減稅政策,五區國稅局都會啟動、等於全台適用,我國48.2萬家小規模營業人皆受惠。

 

官員表示,4月以娛樂業、旅宿業、理髮業、一般餐飲業等四大業別受挫最重,因此國稅局額外針對四大產業小規模營業人特別減免營業稅,以娛樂業而言,4月營業稅可以減收三成,旅宿業則是減收四成,而理髮業與一般餐飲業皆減收兩成,至於其他產業則全面減免一成。

官員強調,雖然56月疫情趨緩,但若各產業的小規模營業人56月生意仍較往年大幅下滑,同樣可向國稅局申請,稅局將派員查核、重新計算營業額,調整課稅基準,形同變相減稅。

 

根據財政部定義,我國小規模營業人為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的小商家與小吃店,採查定課徵營業稅優惠稅率1%,小吃店如果未符合連鎖或加盟業、具備電子取餐系統、網路銷售、電子收銀機且國稅局未認定具有開發票能力等五大情況,即使其營業額超出20萬元,國稅局也會視為小規模營業人、給予優惠稅率。

 

官員指出,查定課徵方式為國稅局認定單一營業額並課稅,因此今年以來的小規模營業人減免營業稅政策,皆為營業額打折計稅,有效保障小商家權益。

 

文章出處: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302594.html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外籍人士於同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次年5月31日(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受疫情影響延至109年6月30日)前向居留地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華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度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並於離境前完成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周秉葦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3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4月至6月小規模營業人核定之營業稅稅額繳款書將於7月下旬寄出,繳納期間自109年8月1日至8月10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

 

該局說明: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之營業稅繳納方式,除以現金、約定委託轉帳繳稅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者,也可至24小時服務的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並免負擔手續費;選擇以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信用卡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APP,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即可自動連結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請營業人善加利用上述各項繳款方式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便利商店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存款帳戶轉帳及信用卡繳納稅款,服務時間截至繳納屆滿日後2日之24時前,籲請小規模營業人如期繳納。倘逾繳納期限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提供服務而取得銷售獎勵金,係屬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如係依經銷契約按進貨累積金額計算而取得之進貨獎勵金,則應按進貨折讓處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又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6月7日台稅二發第7558085號書函規定,經銷商因提供服務而取得之「銷售獎勵金」,屬銷售勞務性質,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取得之獎勵金,究應開立統一發票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視該獎勵金之性質是否為提供勞務之代價而定。

 

該局舉例,國內電器產品供應商甲公司與經銷商乙公司訂立經銷契約,並約定按一定期間(如按月、季、年)之進貨累積金額計算,給予乙公司獎勵金,甲公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乙公司則應依規定申報進貨折讓。另甲公司為提高產品銷售量,與量販店丙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丙公司將甲公司產品置於貨架明顯處並協助消費者安裝,並約定按其銷售金額之一定比率支付銷售獎勵金及安裝助成費,因丙公司所取得之報酬係提供貨架陳列服務及協助安裝之對價,屬銷售勞務性質,與進貨折讓有別,丙公司取得銷售獎勵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與供應商訂定之契約,確認獎勵金性質,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造成雙方申報錯誤而遭受違章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職業訓練機構辨理收費訓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營業稅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於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規定,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關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之委訓所提供之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尚無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電腦基礎實務操作訓練班」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學費50,000元(每人5,000元*10人),因甲公司並非營業稅法所稱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提醒,職業訓練機構辨理訓練課程銷售勞務,若非符合營業稅法免稅規定者,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有旅宿業者來電詢問待疫情趨緩,於旅遊展銷售自家住宿券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該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旅宿業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係以結算時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旅宿業者出售住宿券時,民眾雖已付款惟尚未消費使用,旅宿業者尚無需先開立統一發票,待民眾實際持住宿券前往消費結帳時,才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住宿民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因施工延誤,致發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處以罰款,承包人應按工程款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包作業承包工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若發生逾期完工而被處罰款情事,依財政部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55737號函規定,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而以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就承包工程原應收取之工程款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發包土木工程,並按工程進度撥付工程款,工程尾款(含稅)為84萬元,因甲公司施工進度落後致逾工程合約之完工期限始完工,乙公司依工程合約向甲公司收取罰款21萬元,甲公司以工程尾款扣除罰款後之實際收款金額63萬元(84萬元-21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2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1萬元(20萬元×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如因一時不察,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即移轉設備(貨物)與他人交換取得他公司股權(份),屬銷售設備(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股權(份)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105萬元(每股面額10元,10萬5千股),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80萬元及取得股票時價105萬元,從高認定銷售額為100萬元〔105萬元÷(1+5%)〕,因此甲公司應開立105萬元(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設備、技術或權利抵繳認購他公司發行股權(份),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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