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取得的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惟應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計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以正確計算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該分局發現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常因疏忽僅將年度中所取得之國內股利收入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調整計算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而未將取得國外公司的股利收入也列入計算。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 一、 | 保留勞保年資之條件 |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局逕予保留原有勞保年資:
|
|
| 二、 | 依法退職時請領老年給付手續 |
合於前項保留勞保年資規定之被保險人,由本局逕予保留被保險人勞保年資,不必辦理保留勞保年資手續,俟年老依法退職,得請領保留年資之老年給付。請領老年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
|
| 三、 | 注意事項 |
|
一、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請領年齡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
| 民國 | 106 | 107 | 108 | 109 | 110 | 111 | 112 | 113 | 114 | 115 | 116 |
| 出生年次 | 46年以前出生 | 47 | 48 | 49 | 50 | 51年 以後 出生 |
|||||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3)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2.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2.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二、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2.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一、請領資格
1.失能年金: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7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2.失能一次金:
(1)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二、給付標準
1.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失能項目:
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能等級。
3.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1)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4.給付額度:
(1)失能年金:
A.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1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B.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C.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 繳費年資 × 1.3%)。
D.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E.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F.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G.眷屬補助:
a.加發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2)失能一次金: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30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45日。
資料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nf5SvS5juKQ%3D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住院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給付標準
1.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2.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三、請領手續(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依規定應洽投保單位蓋章,惟被保險人申請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如係於退保後一年內,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提出申請,或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蓋章者,得說明原因自行申請。
2.傷病診斷書正本。
3.其他文件:
A.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B.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應注意事項
1.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一、請領資格
1.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所謂【早產】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
二、給付標準(103年5月30日(不含)以前分娩或早產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
1.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2.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利用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本局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填寫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或親送本局。
四、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五、注意事項
1. 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
2. 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申請時得自行辦理。
3.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4. 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 帳戶如超過1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更新日期 : 2016-03-17
資料來源:http://www.bli.gov.tw/default.aspx
勞工朋友常常會誤解,以為勞保不能重複…
其實如果實際有從事兩份工作,兩份工作依規定都應該要申報加保勞保,也就會出現雙重加保的情況。
第一種雙重加保情況:先在職業工會加保+後在公司加保
若原本是在職業工會加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後來到公司行號上班,再由雇主辦理加保,這時就會出現雙重加保的情形,為了確認勞工是否仍符合工會加保資格,勞保局會寄發「雙重加保通知單」給職業工會和被保險人(由公司轉交),收到通知後,請依下列兩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情況1-勞工仍符合職業工會加保資格:
若勞工受僱於公司工作期間,同時仍係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可於原屬職業工會繼續投保,換句話說,此類勞工可於公司和職業工會兩邊都投保,保費則須兩邊皆繳納,但這段重複投保期間的勞保給付,只能以較高投保薪資計算,無法合併計算。
情況2-勞工已不符職業工會加保資格:
若勞工已非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請職業工會在收到通知書的10天內,填妥專用退保表(印於通知書後)寄回勞保局,即可追溯自勞工由新公司加保之前一日退保,保險費不會重複計收。
※如果超過10天才申報退保,則保險費會計收至申報退保之當日喔!
第二種雙重加保情況:A公司加保+B公司加保
若原先在A公司上班,之後在B公司找到一份兼差,A、B兩家公司都要幫忙加保勞保,6%退休金也是兩邊都要提繳
當然在A、B公司的勞保保險費都要計收;而申請勞保普通事故給付時,若雙重加保時間連續滿30天以上,給付金額就可以用投保薪資合併計算(上限不得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最高等級45,800元)。
※ 勞保普通事故給付: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5種給付。
※ 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4種給付。
最後要說明一點:雙重加保期間的勞保年資只會計算一家公司的年資,並不會累計喔~也就是說如果雙重加保的時間共1年,則勞保年資僅會計算1年,並非2年唷!
哪些項目該列入薪資申報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呢?
雇主其實應該要按員工每月工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才是正確的喔!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申報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雇主應該要按照員工每月工資總和,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而每月工資總和的計算標準,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工資」的定義喔!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http://goo.gl/8fRFe6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http://goo.gl/u9XVsF
那究竟有哪些項目應計入工資呢?
在每一間公司的薪資結構都不一樣的情況下,有些公司除了底薪外,可能還有加班費、業績獎金、績效獎金、全勤獎金、不休假獎金、伙食津貼、職務津貼…等,無論薪資的名目為何,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都要計算在內。
*更多關於工資範圍的說明:http://goo.gl/175REO
每月工資不固定的勞工,更應該要適時申報調整
新進人員在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如果還不確定員工的工資是多少,可先以員工與公司雙方約定的薪資,或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現職員工在薪資變動時可即時反映申報調整;而每月工資不是固定金額的員工,應以其最近3個月的平均薪資為準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及月提繳工資。
*如何辦理投保薪資申報及調整:http://goo.gl/6oZCZF
*網路申報:https://edesk.bli.gov.tw/aa/
貼心提醒你,要誠實申報投保薪資還有提繳工資喔!這不只是保障勞工的權益,更可以避免受罰喔!
如果公司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或調整員工的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不僅會影響員工請領各項勞(就)保給付的權益,也會影響員工未來領取勞工退休金的金額,而老闆也會因此受罰,並需賠償員工所受的損失,務必要小心謹慎喔!
相關問題可以查詢
★勞工保險局:http://www.bli.gov.tw/
★勞工保險局官方臉書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ImLabor/
本局表示:A君趁著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安排全家出國旅遊,未料於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因積欠稅款遭限制出境,出國受阻,敗興而歸。
本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因此,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而得不償失。
本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除國稅局得依稅前揭規定限制出境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限制出境,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限制出境金額門檻及期間之規範。
據報導,臺中有位消費者於去年12月間至知名連鎖速食店消費,其取得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經郵局給獎後,遭郵局人員因相同號碼的發票有2張而索回中獎獎金,令消費者不解。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之2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重複開立等錯誤情形,或其他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買受人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係由營業人於查獲日起15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本件重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轄區國稅局於今年1月份已接獲速食業者報備因轉換系統異常,致部分發票號碼有重複開立情事,該業者重複開立之兩張發票均已依規定申報繳稅,不同消費者取得同一個發票號碼發票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均可領取中獎獎金,至重複領獎之獎金將由重複開立發票的營業人償還。
該局已於105年2月28日派員陪同郵局人員向中獎人致歉並將中獎獎金歸還,亦請郵局往後如有類似情形時應審慎查證,以免影響中獎人權益及觀感。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