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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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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消費者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手機應用程式(各外送平臺APP)向餐飲業者訂餐,再由配送員至餐廳取餐並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外送平臺業者及合作餐飲業者開立憑證的方式,將因外送平臺業者為境內營業人或境外電商而有不同。

 

該局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即境外電商,如UberEats)銷售,係按「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淨額價款,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餐飲業者若透過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臺業者(如Foodpanda)銷售,係按外送平臺業者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視個別合約),依下列2種方式開立銷售憑證;其中餐費部分,餐飲業者若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否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方式1:

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外送平臺業者所開立的100元發票。

 

方式2:

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平臺業者所開立的配送費10元發票及餐飲業者開立的餐費90元發票或收據。

 

該局就目前各外送平臺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及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列表說明,消費者如透過外送平臺訂購餐飲,請留意業者是否有確實開立及交付憑證。

近日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其所經營商號主要銷售日常生活五金用品,為服務鄰近消費者及拓展業務,想增加販售當地生產之蔬菜水果,惟該部分銷售量不大,為避免開立錯誤應、免稅項目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簡化結帳作業流程,應如何申請放棄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放棄免稅規定,係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按全額課稅,其產品價格將產生變化,為使營業人作有利選擇,爰明定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以杜取巧。是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如生鮮蔬菜、水果),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惟為作有利選擇或簡化結帳作業,得依前述規定申請放棄適用免稅,並依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所以店家可以申請放棄適用免稅後,於銷售免稅生鮮蔬果時,改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者,可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0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出差,可檢具運輸事業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收據或票根定價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例如員工從高雄搭乘高鐵至臺北出差(票價1,490元),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加計71元進項稅額﹝70.95元=1,490元÷(1+5%)×5%﹞。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及按查定計算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二者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模式不同。


       該分局說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取得合法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若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敍明理由,惟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使用貨物或勞務,取得合法且載有營業稅額憑證者,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惟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即1月、4月、7月及10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且於申報時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如該進項稅額之10%超過該期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若有依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或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或當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查定稅額的規定,請小規模營業人務必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端午節將近,營業人犒賞員工,除有向外採購禮品外,也有用自家商品來做為禮品,二者在營業稅上的處理有無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購入禮品作為酬勞員工之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營業人如果以產製或購買之貨品作為禮品犒賞員工,因該貨品原非屬酬勞員工用途,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貨品轉作酬勞員工之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犒賞員工禮品,除了要注意購買禮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外,也要留意用自家商品犒賞員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藥局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專業性勞務部分外,其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購買藥品,如果該藥品是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等,該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且報繳營業稅。惟民眾持由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的處方箋,前往購藥者,依規定係屬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端午佳節將至,公司行號購買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饋贈禮品時是否需要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本不是做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即應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與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原取得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贈與禮品時,除應依前揭規定自行檢視是否開立統一發票外,須注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係單純獨資組織之使用發票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進口貨物,如經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情形之一,經認屬違章案件,則海關對其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經海關查獲認屬違章案件,並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補徵所漏營業稅款,該違章補徵之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之第一聯(收據聯)及第二聯(扣抵聯)均已加註「*此為違章案件稅單,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提醒文字,則甲營業人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應留意不得將該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誤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業人詢問是否可與經常往來交易之特定廠商約定採月結制結算帳款,並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按實際交易情形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欲對特定往來交易廠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須符合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條件,並檢附列有各該買受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核准後方得為之。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於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經國稅局查獲者,國稅局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最高處罰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未依前揭規定經核准者,不得擅自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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