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科技進步、產業轉型及製造流程改變,國稅局逐年檢討修正各製造業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並報請財政部核定。112年度修正太陽能產業、通訊器材業、脫水食品業、瀝青混凝及其製品業暨電子半導體生產設備製造業等5業別,相關耗用標準自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業別資料可至該局網站下載使用(https://www.ntbk.gov.tw,放置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製造業相關原物料耗用數量無法根據帳證紀錄核實認定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其耗用之原物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外,應按該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前述業別之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留意本次修正內容。如有疑義,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財政部每年會依不動產交易情形,訂定發布舊制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標準。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提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如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會按下列標準推計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2年度財政部訂定適用本項規定之房地總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之門檻調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至2千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之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一)臺北市:6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4千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千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2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期傳出稽徵機關對豪宅加重課稅,係對法令有所誤解,舊制房屋交易所得能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者,應直接以「賣價減成本」核實計算所得,如無法舉證才有前開推計標準之適用。該分局舉例,甲君102年花費1,500萬元自建商購入彰化市房地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400萬元,甲君居住10年後於112年以2,400萬元出售,並支出土地增值稅及仲介費共100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甲君於113年5月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依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額為100萬元[(2,400萬-1,500萬-400萬-100萬)×100萬÷(100萬+300萬)]。倘若甲君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以推計標準計算之房屋交易所得額為102萬元[2,400萬×100萬÷(100萬+300萬)×17%],即較核實計算所得高出2萬元。

最近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但卻忽略買賣屬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至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而買賣上述「公司發行之股票」,係指買賣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印製發行之實體股票或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無實體股票,均屬證券交易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股票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應由受讓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證券出賣人王先生於113年4月2日出售持有未上市(櫃)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10,000股與張小姐,每股成交價格20元,如果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實體股票,或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之無實體股票,則甲公司股票即為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王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屬證券交易行為,張小姐應於買賣交割當日(113年4月2日)代徵證券交易稅稅額600元(即每股成交價格20元*成交股數10,000股*稅率3‰),並於次日(113年4月3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雇於醫療機構的醫師所領取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醫療機構在申報扣繳憑單時應依正確所得類別申報,受雇醫師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應依薪資所得類別申報,不得再減除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醫師領取醫療機構給付之勞務報酬,依醫師與醫療機構之間關係的不同,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2種,如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是以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勞務報酬為薪資所得,另醫師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的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所分配的盈餘得適用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為A診所設立登記負責醫師,聘僱乙為A診所執業醫師,甲、乙2人明知乙未負擔A診所盈虧風險(執行業務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卻合意偽造合夥契約書,將乙記載為合夥執業醫師,並將給付與乙的薪資所得於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時故意開立為執行業務所得,乙亦明知A診所開立的扣繳憑單所得類別有誤,仍故意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查獲,以正確的所得類別核課稅捐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應注意醫師的執業身分,於申報扣繳憑單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皆應依正確的所得類別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先生來電詢問,王父113年3月1日往生,王父於112年12月20日曾贈與王先生農業用地1筆,該筆贈與農業用地是否應併入王父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惟該贈與標的若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的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應非規避遺產稅,依財政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無須再將其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王先生案例來說,父親在死亡前2年贈與農業用地給王先生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使用,因為在贈與該土地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的規定,所以該贈與行為不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所為的死亡前贈與,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民眾若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並於取得該等證明文件之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呆帳損失申報年度之認定,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逾期2年,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係取具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申報呆帳損失,應以「取得證明年度」為列報年度;如係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倘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則以「送達年度」為列報年度;若取具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則以「退回年度」為列報年度,惟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以免因存證函未合法送達而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108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111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於110年12月底雖已逾期2年,惟於111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111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列報於110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110年度呆帳損失100萬元並予補徵稅額,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亦輔導其於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逾期2年債權之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認列年度,以免未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扣繳單位給付外籍員工各類所得時,先以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俟外籍員工居留天數滿183天,改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原以非居住者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無須申請更正扣繳憑單、繳款書及退還稅款,由該員工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對外籍員工所得扣繳規定,依其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不同會有所區別,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居住者),包括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反之,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非居住者)。扣繳單位給付予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填報扣繳憑單並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單位給付予居住者各類所得,其代扣稅款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並於次年度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A公司於113年3月5日給付外籍員工甲君2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甲君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且居留天數未滿183天,A公司應以非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又甲君薪資符合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41,205元(27,470元×1.5)〕以下,依扣繳率6%扣繳2,400元(40,000元×6%=2,400元),應於10日內即113年3月14日前,將扣繳稅款2,400元向國庫繳納,並可透過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嗣後甲君於113年度居住超過183天,A公司應改按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A公司113年度分別按甲君非居住者及居住者扣繳的稅款,可以由甲君114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先判別所得人究為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或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辦理憑單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利事業因擴產新購進他人土地及其地面舊建物,若不符合營業需求,而拆除新購置土地上之舊建物另為重建者,其舊建物購買價款及拆除費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帳載鉅額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似有異常,經公司說明,係新購置舊建物為重建新屋而拆除,帳列舊建物的購買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用100萬元,列報該年度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供營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營利事業購入土地及舊建物後,如未供使用即拆除重建,因自始未供營業使用,該舊建物購買價款與拆除費等相關成本費用尚不能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上開案例經國稅局核定將該公司購屋價款4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合計500萬元,轉列新建房屋成本分年提列折舊費用,並剔除該公司當年度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拆除,帳列各項費用及損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誤申報費用類科目。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民眾4月26日起就可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112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至該局總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查詢,也可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要攜帶的證件如下:
一、親自查詢者:
(一)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核驗,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二)如所得年度(112年)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且已配發統一證號,並於申報年度(113年)取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提示所得人國民身分證及戶籍謄本(有註記原居留證字號)或居留證影本供核驗。
二、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核驗。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櫃檯服務人員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三、如欲查詢過世親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須由繼承人提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
該局補充說明,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除至國稅局臨櫃申請查調外,5月1日起,亦可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行動電話認證、查詢碼等方式,於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詢,不用來國稅局喔!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廠商因進口貨物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貨物,並經海關核准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在案。然原進口貨物尚未辧理退運出口,該賠償或調換貨物即已運抵港口,因此該批貨物尚未能免徵關稅放行,此等情況廠商可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待原進口貨物退運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基隆關說明,依據關稅法第51條規定,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發現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進口人在原貨物進口翌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辦賠償或調換的貨物進口免徵關稅,如果是機器設備,則須在安裝就緒試車翌日起3個月內辦理。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賠償或調換的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翌日起6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至多可延長6個月。如廠商因實際需要,於海關核准前有先行報運進口必要者,得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經海關核准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基隆關提醒,進口貨物如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進口人應於法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時向海關申辦及補運進口,以免耽擱時程,損及權益。相關書表可至關務署官網下載(路徑: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貨物賠償、調換或短裝補運進口免稅申請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