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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調整,民眾可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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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財政部每年會依不動產交易情形,訂定發布舊制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標準。

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提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之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如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會按下列標準推計所得額:

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2年度財政部訂定適用本項規定之房地總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之門檻調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至2千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之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
(一)臺北市:6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4千萬元以上。
(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千萬元以上。
(四)其他地區:2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期傳出稽徵機關對豪宅加重課稅,係對法令有所誤解,舊制房屋交易所得能提出實際交易價格及成本者,應直接以「賣價減成本」核實計算所得,如無法舉證才有前開推計標準之適用。該分局舉例,甲君102年花費1,500萬元自建商購入彰化市房地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400萬元,甲君居住10年後於112年以2,400萬元出售,並支出土地增值稅及仲介費共100萬元。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甲君於113年5月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依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額為100萬元[(2,400萬-1,500萬-400萬-100萬)×100萬÷(100萬+300萬)]。倘若甲君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以推計標準計算之房屋交易所得額為102萬元[2,400萬×100萬÷(100萬+300萬)×17%],即較核實計算所得高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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