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將該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區國稅局說明,邇來發現營利事業以盈餘購置設備,並依上開規定列報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經查核發現,該設備訂購單上指定送貨地址為該營利事業之子公司,實際上係訂購供子公司使用,非屬該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而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因此不符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項目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應以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者為限。另列報並經國稅局核定為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之項目,倘於3年內將該等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為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除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常接到民眾詢問,國外友人寄送物品遭臺灣海關課徵高額進口稅費或處高額罰鍰,請其代為匯款繳納,以免貨物遭海關沒入的詐騙案例。請民眾警覺此類詐騙手法,千萬不要匯款至不明私人帳戶,以免財產損失。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是類詐騙案件受害民眾所稱外國友人,多是透過社交軟體(如臉書、IG或Telegram等)認識聊天但卻從未見過面的外國異性網友,類此網友會先與受害民眾培養感情,再假藉來臺旅遊見面或贈送禮物等事由,要寄行李或禮物給受害民眾,嗣稱於通關時因價值高昂(如黃金、珠寶或古董等)須繳納高額進口關稅或違反洗錢防制法規定(如美金、歐元或其他有價證券)遭海關扣押而須繳納罰鍰,故請受害民眾匯款至特定私人帳戶,使物品得以順利通關放行。此詐騙手法如出一轍,但仍有民眾受騙,不可不慎。
關務署再次提醒,我國為法治國家,海關扣押貨物一定會開立扣押收據,如果有罰鍰,處分書也會合法送達民眾,切記不要誤信來自電話或通訊軟體的通知;另外所有關稅或罰鍰均須透過金融機構收款直接入帳國庫專戶,民眾若有疑問,可直接撥打關務署及各關電話查證,切勿匯款至不明私人帳戶。
財政部今(28)日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下稱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財政部說明,該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667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考量該函對於營業稅法第48條、第51條及第52條之適用關係,是否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未臻明確,該部爰重新核釋如上,並廢止89年函規定,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其屬短開銷售額者,涉及下列2種違章態樣,關於新令之適用,分別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營業人於112年5月13日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於同年9月20日查獲其申報同年5-6月期營業稅時,亦短報上開之短開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甲營業人同時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短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之情形,應按新令第1點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乙營業人於112年6月1日短開銷售額且未作廢重開,經稽徵機關於同年6月26日查獲,因係於同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期限(同年7月15日)前經查獲,同時有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不實及第52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短開銷售額之情形,鑑於就短開銷售額之違章,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按新令第2點,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為便利商民繳納進口貨物稅費,不受金融機構上班時間及距離限制,提供線上轉帳繳納方式,並可於繳納稅費完成後1年內線上查詢「e-bill全國繳費網交易結果」、「財政部關務署電子付費交易存根」及稅費繳納收據,方便商民下載自行利用。
關務署說明,商民得利用憑證上網至海關關港貿單一窗口辦理註冊,嗣後以憑證登入並查詢待繳納之稅單,並以非約定金融帳戶(每筆及每日限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每月累計限額20萬元)、約定金融帳戶(每筆限額500萬元、每日累計限額3,000萬元)或晶片金融卡(每筆限額200萬元、每日累計限額300萬元)線上轉帳繳納。
關務署最後提醒,商民欲辦理約定金融帳戶轉帳繳納稅費者,得以憑證登入後線上填寫「關港貿單一窗口/稅規費繳納系統/(TP001)約定帳戶授權轉帳申請作業」,並將申請表單列印1式2份,以掛號郵寄臺灣銀行延平分行,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406號,待扣款銀行核印作業(約需20個營業日)完成後,即可利用約定金融帳戶轉帳繳納稅費。倘有相關申請問題,可洽詢「關港貿單一窗口」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299-889),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碧琯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70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該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0月3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該署特別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今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現在申請明(113)年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就可適用,輕鬆又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應以其本身對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取得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以買受人為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核對進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如以其他營業人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車輛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者,除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5項所定車輛外 ,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其補繳貨物稅之計算方式,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以下簡稱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為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計算折舊時,殘值之計算方式,殘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之貨物稅完稅價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1)〕,按規定稅率計算之。
該局說明,原稽徵規則第4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車輛已逾耐用年數者不再計提折舊,惟考量部分免稅車輛之實際轉讓價格,低於依原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計算之未折減餘額,倘按前揭未折減餘額補徵貨物稅未盡合理。爰此,財政部業於112年2月23日修正公布前揭稽徵規則,刪除前揭但書規定,並增訂第4項內容,定明車輛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續提折舊,及重估殘值計算方式。計算折舊時,其重估殘值之計算方式如下:「重估殘值=前項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1)」。
該局提醒,免徵貨物稅車輛如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貨物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免徵貨物稅車輛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車輛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者,除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5項所定車輛外 ,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貨物稅,其補繳貨物稅之計算方式,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以下簡稱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為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計算折舊時,殘值之計算方式,殘值=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之貨物稅完稅價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1)〕,按規定稅率計算之。
該局說明,原稽徵規則第4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車輛已逾耐用年數者不再計提折舊,惟考量部分免稅車輛之實際轉讓價格,低於依原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計算之未折減餘額,倘按前揭未折減餘額補徵貨物稅未盡合理。爰此,財政部業於112年2月23日修正公布前揭稽徵規則,刪除前揭但書規定,並增訂第4項內容,定明車輛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續提折舊,及重估殘值計算方式。計算折舊時,其重估殘值之計算方式如下:「重估殘值=前項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1)」。
該局提醒,免徵貨物稅車輛如因改變用途而不符免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內申報補繳貨物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如有任何疑問,可逕向免徵貨物稅車輛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71條明定,個人除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得免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其餘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繳款書,申請復查主張歷年來皆是等收到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才去繳稅,但110年度除繳納本稅外,卻須另繳一筆罰鍰提起異議,遭國稅局復查駁回。
經國稅局查證,該民眾確實未曾自行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每年皆是由國稅局寄發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繳款書,但因其106至109年各年度須繳納之綜合所得稅稅額皆在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在250,000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查無因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情事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故該民眾歷年來雖未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卻不曾遭受處罰,然其任職之公司110年度大幅調薪,該民眾110年度所得總額逾900,000元,應納稅額2萬餘元,已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國稅局才會依其違章情節裁處罰鍰。
國稅局另外提醒,現行實務上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每年約於2-3月間公告前一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第1批未申報之案件係於112年3月31日公告,該日即為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故如有民眾須報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至今卻仍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一併繳納,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予處罰之規定。否則一旦國稅局公告後才辦理報繳者,因調查基準日已確定,即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之規定,事關民眾權益,切勿輕忽。相關公告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首頁/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適逢中秋佳節需購置禮品贈送予客戶或員工,其購買禮品所取得的進項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宴請或贈送禮品予客戶或員工等,所支付之餐費、禮品等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核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業人購買禮品時已決定贈送員工,應以相關費用科目入帳,購入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購買禮品當時並未決定贈送員工,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贈送酬勞員工時,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誤將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或如屬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開、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