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71條明定,個人除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得免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其餘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邇來有民眾不服國稅局寄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繳款書,申請復查主張歷年來皆是等收到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才去繳稅,但110年度除繳納本稅外,卻須另繳一筆罰鍰提起異議,遭國稅局復查駁回。
經國稅局查證,該民眾確實未曾自行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每年皆是由國稅局寄發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繳款書,但因其106至109年各年度須繳納之綜合所得稅稅額皆在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在250,000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5,000元以下,且查無因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情事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故該民眾歷年來雖未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卻不曾遭受處罰,然其任職之公司110年度大幅調薪,該民眾110年度所得總額逾900,000元,應納稅額2萬餘元,已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國稅局才會依其違章情節裁處罰鍰。
國稅局另外提醒,現行實務上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每年約於2-3月間公告前一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第1批未申報之案件係於112年3月31日公告,該日即為違章案件調查基準日。)故如有民眾須報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至今卻仍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一併繳納,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予處罰之規定。否則一旦國稅局公告後才辦理報繳者,因調查基準日已確定,即不符合自動補報補繳之規定,事關民眾權益,切勿輕忽。相關公告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首頁/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公告)。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