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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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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屆,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一、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處罰。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兒子向銀行貸款做生意失敗,血本無歸,老婆護子心切,打算送錢給兒子去償還貸款600萬元,並遊說我贊助半數。我因擔心兒子會拿去亂花用,不願答應,老婆決定自己負擔,我只能要求她直接替兒子償還貸款,以免橫生枝節,但聽說會被課徵贈與稅,原因何在?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為無償替他人還債,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其實質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有心人藉此規避稅捐,乃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但考量這類案件與一般有贈與意思合致之贈與行為有別,國稅局查獲時會先通知於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針對陳先生的顧慮,該局表示,贈與稅是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目前每人每年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可善加利用;父母如果擔心拿錢給子女去還債,子女會挪作他用,因而打算直接替子女清償債務者,可選擇各自替子女清償部分債務,或採逐年清償債務方式,以減輕稅負。

 

例如,陳太太單獨無償為兒子償還貸款600萬元,今年如果沒有其他贈與行為,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為380萬元,贈與稅38萬元。但陳先生夫妻2人若各自替兒子償還300萬元,經分別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只須各繳納贈與稅8萬元,節稅22萬元;另外,夫妻2人今年如果先分別替兒子償還220萬元,明年再償還剩餘貸款160萬元,在沒有其他贈與行為,或雖有贈與但每人每年贈與總額合計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情況下,可完全無須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如按時申報,國稅局的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A公司漏報105年2月間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漏稅罰,相關繳款書並於110年3月22日送達。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該補徵稅額及罰鍰已逾5年核課期間,依法應不得再行補徵。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公司105年1月-2月(期)營業稅,依規定應於105年3月15日前申報,A公司卻遲至105年3月17日始辦理申報,核屬逾期申報案件,核課期間為7年,因此國稅局於110年3月22日送達補徵營業稅及罰鍰之繳款書,其核課時點雖超過5年但未逾7年,依法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法定期間為7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自110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按其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自行列印條碼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惟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含)以下者,得免辦理暫繳及繳納稅額。若以抵繳暫繳稅額或採試算暫繳者,得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申報軟體申報並上傳相關附件資料,或將應檢附之紙本證明文件於110年10月9日前寄交管轄稽徵機關。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因受疫情影響營收下降,短期資金周轉困難,致無法如期繳納者,如已申請並經核准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或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得直接適用免辦暫繳規定,無須再提出申請;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核准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於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限內,可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網站「因應COVID-19專區/稅務協助度難關/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申請書表」項下下載使用。

 

該分局呼籲防疫期間為減少人員接觸,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相關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暫繳申報/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申報前可先行點選「開始報稅」連結教學影音檔,藉以熟稔系統操作流程,縮短申報時間。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土地移轉取得,縱用途未變更,無出租或營業,仍供自住使用,新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當年度地價稅始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常見案例有因繼承、配偶相互贈與及一般贈與取得,無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如有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開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另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加以辦理並核實申報。另依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免稅規定者,有關會計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及保管亦準用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解散或廢止時,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及出資人,均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因餘存貨物或資產原購進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依法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貨物或資產抵償債務、分配股東、出資人時,其貨物之所有權已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等同以存貨之市價償還債權人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請營業人儘速檢視,如有將餘存貨物抵償債物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等情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俾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因商品瑕疵或其他因素,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買賣雙方合意退貨、折讓之發生日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倘進方營業人已將該筆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卻漏未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將造成虛報進項而有漏稅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於110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機器設備1台,銷售額1,000,000元、營業稅額50,000元,甲公司已於110年3-4月期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因部分規格不符,雙方於110年5月合意折讓100,000元、稅額5,000元,則甲公司應於110年5月發生折讓時,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乙公司,並於110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進項稅額申報扣減。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就查調的所得資料申報,所得淨額322萬元,一般所得稅額42.4萬元。惟該局查獲甲君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基金,尚有海外利息所得162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8萬元,加計所得淨額322萬元後,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卻未併同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乃核定基本所得額1,392萬元及基本稅額144.4萬元【(1,392萬元-670萬元)*20%】,減除甲君已自行繳納的一般所得稅額42.4萬元,核定甲君漏報海外所得應補繳稅額102萬元及裁處32萬元罰鍰。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的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依金融機構提供的對帳單或配息明細,自行填具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與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且合計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漏未申報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額度,從今(110)年6月起自1萬元調高為1萬5千元;超過1萬5千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10年3月起將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李君,每月租金16,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若以現行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王君於明(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課稅之租金所得為14,250元〔(16,000*10個月-10,000*3個月-15,000*7個月)*(1-43%)〕。

 

該局進一步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的房屋出租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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