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申報,如按時申報,國稅局的稅捐核課期間為5年,但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為7年。
該局舉例,A公司漏報105年2月間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漏稅罰,相關繳款書並於110年3月22日送達。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該補徵稅額及罰鍰已逾5年核課期間,依法應不得再行補徵。經該局復查決定以,A公司105年1月-2月(期)營業稅,依規定應於105年3月15日前申報,A公司卻遲至105年3月17日始辦理申報,核屬逾期申報案件,核課期間為7年,因此國稅局於110年3月22日送達補徵營業稅及罰鍰之繳款書,其核課時點雖超過5年但未逾7年,依法並無不合。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法定期間為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