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買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依據財政部68年1月9日台財稅第30131號函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訂約出售A地與乙君,約定土地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並收取5%定金,嗣乙君105年因財務週轉失靈,未能依約定時限支付土地餘款,並表示放棄承買,甲君依約將已收定金150萬元沒收抵作違約金,甲君應於沒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定金列入其他所得。
該局呼籲,個人如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沒收年度之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切勿遺漏,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逕予解除契約,並沒入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之違約金性質,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沒入買受人依約定之違約款項,因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之土地價款係為取得土地之權利,嗣因解除土地買賣契約關係,建設公司依約沒入之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之代價,應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並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他收入-土地違約金收入時,經A公司說明土地違約金收入係106年與B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嗣因B君未能依約定之時程付款,依約對B君寄發存證信函並解除契約,A公司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款之15%以為違約金,並退還B君已支付之土地價款扣除前開土地違約金之餘額,A公司將前開土地違約金收入列報其他收入,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A公司於收取土地價款時,已依規定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嗣因解約而沒入契約總價款15%之金額,屬違約金性質,非A公司銷售土地之代價,係屬與銷售行為有關之銷售額,A公司未依規定將原開立預收土地款之免稅統一發票收回,重行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核認A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核定應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因買受人違約所沒入之預收土地價款,應依規定開立違約金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法定財產制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不動產,於死亡前出售所取得之價金,其僅為財產狀態之變更,不計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109年1月死亡,其於死亡前之108年8月出售1筆土地取得價金3千萬元,皆存在銀行帳戶中未動支,並列報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銀行存款,生存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該筆價金列入剩餘財產計算差額分配。該局查核後發現,該筆出售之土地係被繼承人繼承取得之財產,屬無償取得財產,出售所取得之價金僅為財產狀態之改變,非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乃否准認列該筆銀行存款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生存配偶依民法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財產變動情形,如其於死亡前出售財產所取得之價金,係屬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應將該價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但非屬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每期申報的營業稅進項,可能會有部分成為「留抵稅額」,高雄國稅局指出,這項區塊很常發生申報錯誤的情形,包括金額與上期不符,或列報不合規的數字。
營業稅申報有分進項及銷項,官員表示,由於營業稅是內含在商品交易之中,如果當期申報的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代表營業人在交易過程中,已經繳了太多營業稅,國稅局系統會記錄下來,成為這位營業人的留抵稅額。
官員指出,有時候查核營業稅申報案時,系統會顯示留抵稅額申報有誤,與前一期留下的金額不符。除了營業人自己寫錯外,有時候可能是因為前一期發票有作廢、退貨等紀錄,讓留抵稅額有變動,官員表示,在這種情形下,有些營業人忘記調整下一期申報書,導致金額不符,被系統通知異常。
還有一種異常情形,發生在於獨資商號頂讓後,官員表示,因為負責人變更,因此前一位老闆的留抵稅額,不能留給新老闆。
文章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0381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營業人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均應內含營業稅,惟部分營業人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卻以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爭議。
該局指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向買受人一併收取,所以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內含營業稅,換言之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且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三聯式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如附表。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該局提醒營業人牌告定價如未內含營業稅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受罰。

營所稅申報即將到來,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去年若有進行公益捐贈,如果在捐贈對象、捐贈形式以及捐贈額度等三個面向,能夠符合法定要件,捐贈善行還能取得租稅優惠,抵減當年度應稅所得額。
官員指出,合格的捐贈對象,包括各類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但必須是依《民法》總則或各類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合法登記、立案者為限。簡單來說,若是捐贈給未立案的組織,很可能會拿不到合格的節稅憑證。
就捐贈形式來說,官員表示,現金捐贈、實物捐贈,都有節稅的效果,差別是在於抵稅金額的認定方式不同,像現金捐贈就很單純,只要申報受贈單位所提供的收據或證明即可。
而若採實物捐贈,除了要提供受贈單位的證明外,官員指出,還需要提出證明來佐證捐贈金額,以對外採購取得的實物來捐贈,就以採購時附上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佐證;而如果是以企業自產商品或原有資產進行捐贈,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的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以相關成本來認定捐贈金額,不是依產品市價。
官員表示,近期因為疫情緣故,就有不少企業會採實物捐贈,像是捐贈口罩給兒福機構等,就要依相關規定來佐證捐贈金額。
最後則是捐贈額度的部分,官員指出,滿足以上要件的捐贈金額,最高可以在當年度應稅所得額的10%限度內,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舉例來說,如果甲公司今年賺了100萬元,即便十分熱心公益,全年捐贈金額合計達20萬元,最高也只能列報10萬元費用節稅。
官員指出,除了捐贈給民間團體之外,也十分歡迎企業向各級政府機關進行捐贈,應檢附的憑證及認定方式,與社福團體的模式相同,不過節稅額度沒有上限,可以全額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贊助運動賽事 全數列費用
企業各類捐贈模式當中,針對運動賽事的捐贈,有特別的節稅措施,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如果向教育部申請專案核准,相關捐贈金額可以比照對政府捐贈模式,全數列為費用,不受年度捐贈額度限制。
官員指出,最近接到一件特別的諮詢案件,有企業在捐贈弱勢做公益的同時,也希望對國內運動風氣有所幫助,最後是採出資贊助弱勢團體,讓他們進場看球賽免門票的方式進行捐贈,不過這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這一題有二個方向可以節稅,官員指出,首先,如果捐贈的對象是依法設立或登記的合格團體,符合稅法上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便可以列報為相關費用,抵減當年度最高10%應稅所得額。
其次,還可以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的規定,官員指出,若是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團體捐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這部分可以適用特別的節稅措施。
官員指出,若要採用後者方式節稅,企業報經教育部專案同意後,列報相關費用時,就可以比照對政府捐贈的模式,列費額度沒有上限,但應於捐贈時的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捐贈證明。

邇來有營業人因收銀人員操作收銀機不慎,發現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未留聯絡資訊,無法向消費者收回開立錯誤發票,而害怕要繳交鉅額的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之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依同法第24條規定,應收回開立錯誤之發票,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則應收回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註明「作廢」字樣),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及重行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倘無法收回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營業人可以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更正後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當期營業稅以正確銷售額申報,即可免負擔鉅額稅負。
該局進一步指出,倘營業人發生無法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即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惟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或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後始申請更正,即無免罰規定之適用,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正確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 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以避免徒增稅負並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出清存貨、配合節慶活動舉辦購物或展覽會,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者,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據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並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如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於活動結束即不再該處營業,屬臨時性展售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營業人於活動開始前,應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據實向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已辦妥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偶爾跨越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辦理表演、比賽及展售等臨時性活動,例如:配合政府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等,營業人應於活動開始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避免發生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稅籍登記營業所在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特賣會,雖已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惟若於銷售貨物時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仍需補稅處罰。
最近適逢營業稅申報期,高雄國稅局表示,每期營業稅申報時,除了各類違規發票之外,還有四類特定類型的發票,包括交際支出、酬勞員工支出、購車支出以及涉及免稅的支出,在稅法上都有明訂,其進項發票都不能申報抵減營業稅額。
營業稅申報採進銷互抵,進項稅額可以抵減銷項稅額,官員指出,然而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當中,有規定好幾種不能申報抵減的進項發票類型,基本的精神便在於非關本業的支出,以及違規漏申報的支出,都不能作為進項抵稅。
除此之外,官員表示,多數營業人常忽略的,其實是「交際應酬」、「酬勞員工」等二大類支出,相關的進項發票也無法抵減營業稅,舉凡公司內部聚餐、請客戶吃飯,或是購置禮品等支出,國稅局只要看到這類發票,都會主動剔除。
官員表示,不過若是辦公室日常營運所需的耗材,像是紙張、文具,甚至是咖啡、茶葉等支出,實務上倒是會認可,讓營業人申報抵稅。
部分旅宿單據則會實質審查,向營業人確認實際用途是招待客戶、員工旅行,或只是單純的公務出差,官員表示,若確實為出差或是參與會議,營業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後,相關支出也可申報抵稅。
另一項特別的限制,在於購車支出,官員表示,稅法當中明訂「自用乘人小汽車」不能申報進項抵稅,即便是專門接送管理階層或客戶的座車,也同樣不能申報進項。
官員表示,就實務上來說,購車單據的查核重點,在於這輛車的規格,如果是「小客車」就一定會剔除,但如果是貨車或客貨兩用車,申報進項就沒有問題。
而最後一項規定,在於涉及免稅銷售額的進項,官員表示,諸如生鮮農產等銷售額,營業人銷售時可以免課營業稅,因此相應的進項支出,也就沒有稅額可以抵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爲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已全面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其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開立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異常之營業人,列爲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開立電子發票及透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營業人也在稽查的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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