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簡宜萱

簡宜萱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高雄市某分公司會計小姐詢問,日前銷售貨物時機器設定錯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誤植為另一分公司之統一編號,會不會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賣方統一編號,且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貨物時,將其開立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不實之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11,761元處1%罰鍰,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是裁處罰鍰1,500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要特別留意開立發票之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者,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以免違法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地方政府為促進垃圾減量,推動垃圾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政策,營業人代為販售「專用垃圾袋」,其向消費者所收取的費用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來臺北市、新北市政府為達塑膠袋減量之目的,爰公告該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所販售購物用塑膠袋應為「環保兩用袋」,即購物用塑膠袋使用後,可做為垃圾袋使用。相關商店販售「環保兩用袋」所收取的費用,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規定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性質屬特別公課及公法上收取之費用,依財政部104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0693050號令核釋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亦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專用垃圾袋」或「環保兩用袋」所收取之代價,除代售手續費外,餘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其價格為地方政府所公告,如有併同其他貨物或勞務銷售時,因其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爰無須將「環保兩用袋」記載於統一發票,如有記載需求,可於統一發票之備註欄記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物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所加收的利息、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乙公司遲延給付租金,甲公司依此另外向乙公司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均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但如係出租人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承租人乙公司雖有收到違約金,惟因該違約金並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 ,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遭受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不管是透過網路賣場如露天或PChome、社群網站如facebook、line等經營網拍,若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是銷售勞務達4萬元,只要單月超標就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官員舉例,若賣家於2月透過facebook社團經營網拍銷售衣服,2月、3月當月銷售額皆低於8萬元,此時可暫時免辦稅籍登記,但如果在4月當月銷售額達到8萬元時,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文章出處: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422004548-260410?chdtv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A公司104年度銷售房屋1戶及其坐落基地,經該局發現,其房屋、土地之銷售價格雖於買賣契約書分別載明,並於銷售時已分別開立統一發票,惟所開立統一發票之房屋銷售額及土地銷售額之售價比,與其103年度取得該房屋及土地成本比差距甚大,疑似低報應稅房屋銷售額並高報免稅土地銷售額,A公司就上開情形未能提出正當理由,國稅局乃參考放款銀行提供系爭房地之貸款相關資料,以銀行104年度鑑定之建物市價淨值,核定調增A公司房屋銷售額20,000,000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00,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其訂立之買賣契約已分別訂定土地及房屋銷售價格,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原處分顯有違誤云云,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國稅局依查得時價調整其售價,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於法並無不合,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指出,營業人應誠實申報銷售房屋之售價,倘經國稅局查獲營業人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規避稅負之情形,縱已於銷售合約分別訂定房屋、土地售價,無法提出正當理由者,國稅局將依時價調整銷售額並依法補稅。

高雄市陳老闆來電詢問,因公司公務車輛有限,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所支出的加油費或修理費,取得的進項憑證可否提出扣抵?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派遣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的收據或票根影本,可以作為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員工出差如搭乘台灣高鐵並使用TEX行動購票(T Express手機通關)應用程式(APP)購買車票,可透過該應用程式列印購票證明,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的影本,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的憑證。營業人派遣員工出差,出差員工透過台灣高鐵行動購票APP購票並取票,車票以QR CODE電子形式傳輸(儲存)於手機,員工並未透過車站、便利商店等售票窗口或自動販賣機等管道取得紙本車票,此時,除可憑手機票證至高鐵售票窗口或服務台申請開立購票證明外,亦可透過台灣高鐵行動購票APP或高鐵官方網站取得購票證明(PDF檔案),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該局提醒,出差員工如以悠遊聯名卡或一卡通聯名卡直接於驗票閘門感應搭乘高鐵者,亦可依據自身需求,至高鐵櫃臺申請或透過高鐵官方網站取得購票證明,作為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企業對外採購設備後,可透過進項發票折抵營業稅,但若未來又向原廠退、換貨時,應記得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重新減除進項稅額,否則恐怕遭認定為虛報進項、平白受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買方進貨時會拿到「進項稅額扣抵憑證」,可以拿來申報扣抵賣出貨物時的「銷項稅額」。

 

官員指出,但如果進項憑證已經列帳,並且完成當期營業稅申報,後續才發現所採購的產品項目不符所需,希望向賣家退貨或折讓,國稅局已經無法退回原始進項憑證,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給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將退貨稅額從折讓證明單開立當期的進項稅額減除。

 

用實際例子來說,若甲公司在去年415日向乙公司購買電腦15台,銷售額75萬元內含營業稅額37,500元,甲公司申報去年3-4月期營業稅時,已經列報這筆採購電腦的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營業稅的銷項稅額。

 

官員表示,甲公司後來又在71日拿五台電腦向乙公司退貨,退貨交易總金額25萬元內含營業稅額12,500元,同時也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交付乙公司,甲公司就應該要在去年7-8月期營業稅進項稅額中,減掉3-4月期已經申報節稅過的12,500元進項稅額;乙公司也應該要在7-8月期營業稅銷項中,減掉應退給甲公司的12,500元。

 

官員表示,如果乙公司在退貨、折讓後忘記申報減除銷項,當期就會多繳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果甲公司忘記開立折讓單,或是忘記申報減除進項,就會造成當期營業稅虛報進項稅額,就涉及漏稅情事。

 

官員表示,還有一種比較單純的情況,如果甲公司原本的進項發票就沒有申報抵稅,退換貨開立折讓單時,自然也不用申報扣減當期進項稅額,並沒有違章的問題。

文章出處: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7/4489527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健保特約藥局依規定代售口罩及酒精等防疫物資,協助守住疫情防線,非常辛勞。民眾好奇詢問,藥局收入如何課稅呢?

 

該局說明,藥局如僅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如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另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則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持醫生開立之處方箋至藥局拿藥,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係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部分,與一般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沒有不同,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近期健保藥局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且款項全數交委託機關解繳公庫,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屢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賣家被檢舉未依法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申辦稅籍登記有最新規定,依財政部1091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過去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衍生實務上計算之分歧,為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財政部發布前揭最新令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果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旦「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另外,財政部也考量網路銷售業者之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所以為給予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亦釋明營業人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第 106 頁,共 156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