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物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遲付租金所加收的利息、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予乙公司,乙公司遲延給付租金,甲公司依此另外向乙公司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均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但如係出租人甲公司提前解約,收回房屋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承租人乙公司雖有收到違約金,惟因該違約金並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 ,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生課徵營業稅問題。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時遭受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