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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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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最方便的方式就是轉帳納稅,不但省時、方便又免手續費,更可避免因忘記繳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係按季開徵,由稽徵機關每3個月填發核定稅額繳款書通知營業人繳納,雖然目前有多種便利繳稅的管道,但仍常有營業人生意忙碌致忘記繳稅期限,造成額外負擔延遲繳稅的滯納金及利息。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受包括:免出門、免排隊等候、免加滯納金及免負擔利息等多項好處。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稅務行政項下,下載「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國稅局寄發的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填妥各項資料並加蓋印鑑章後,寄回或親送轄區各分局、稽徵所,就可以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國稅局將於次季營業稅查定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並且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自帳戶扣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詢問,進口生鮮水產品有經海關代徵營業稅,銷售時是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營業人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應稅統一發票雖於開立當期申報應稅銷售額,惟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仍應將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生鮮水產品批發,未申請放棄免徵營業稅,107年除了向漁民購買漁獲,也有進口大閘蟹,公司向漁民購買的漁獲免營業稅,銷售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銷售進口大閘蟹時,因為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就依銷售額5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50萬元雖於開立當期已申報營業稅,但在申報107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放棄免稅,如未經申請誤開應稅統一發票,亦未將誤開立之應稅發票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者,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請確實檢視使用之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種類之一,由於其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部分營業人未採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機制,致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造成兌獎作業困擾,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字軌號碼之注意義務,爰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透過電子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下載字軌號碼配號檔,以檔案匯入開立系統,避免以人工輸入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致發生錯誤情事而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營業人來電詢問,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否取具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是以,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時,該境外電商並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本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不會取具境外電商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同條第1項但書亦規定,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該局提醒,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計算繳納營業稅,否則將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籲請營業人留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藥局經營方式如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核屬藥師、藥劑生提供專業性勞務,其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而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惟應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倘藥局經營處方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還兼營一般成藥或營養保健食品、尿布、奶粉等其他貨品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其銷售一般成藥藥品或其他貨品之收入,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兼營一般成藥藥品或其他貨品銷售之藥局,其銷售一般成藥藥品或其他貨品之收入,如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向藥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切莫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以逃漏稅,如經查獲,除會被補徵所漏稅款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該局日前查獲國內一家漆料及光油批發零售A公司,其負責人甲君個人帳戶經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經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係供A公司收付貨款使用,也就是說A公司將漏開立發票貨款存入甲君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該局最後查得A公司107年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計2,900多萬元,除補徵營業稅145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彰化林小姐詢問:公司的員工因業務需要,搭乘高鐵出差,但車票上無載明營業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是否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均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派遣員工至外地出差搭乘高鐵,可檢具高鐵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銷售貨物,嗣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嗣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按財政部81429日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該沒收之預收款係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並向乙公司收取預收款500萬元,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甲公司因乙公司違約,將前揭預收款沒收,惟甲公司以該款項性質非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自行更正註銷該筆銷售額。經該局查獲,除予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縱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預收款,仍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貨支付價款已包含應負擔之營業稅,倘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事者,依規定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進項稅額之減少,自應申報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以繳回原申報扣抵之稅額。且進貨之退回係由買受人發動,自應於發生進貨退出之當期申報並繳回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1-12月進貨取得應稅之統一發票銷售額400萬元,稅額20萬元,已於108年1月15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108年3月間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未於108年5月15日申報時扣減其已扣抵之進項稅額致短漏稅款,稽徵機關除追繳20萬元稅款外,並核處罰鍰10萬元,甲公司雖不服申請復查,仍遭該局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有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如有疏忽漏報營業稅額,請儘速在被檢舉前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開立發票時點與工程款是否收訖無關,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該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106年7月應收工程尾款89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未併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4萬5千元,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66萬7千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乙公司已於同年依據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將工程尾款提繳至法院專戶,用以分配予甲公司之債權人,甲公司並未收到該筆款項,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依系爭工程合約付款辦法約定「甲方(即乙公司)應於本工程經業主驗收合格後,憑乙方(即甲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及工程保固金(……)付清尾款。……」,系爭工程既已依合約所載驗收合格,應收工程款請求權臻於可以行使的狀態,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即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又甲公司債權人取得法院核發甲公司承包工程應取得之營業收入之執行命令,法院依執行命令將該款項分配予甲公司債權人,此與甲公司取得工程款後再清償債務,並無二致,是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自難認無過失,國稅局補稅處罰,並無違誤,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工程款已被法院扣押,誤以為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致造成補稅及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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