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簡宜萱

簡宜萱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攬營建工程,如與發包業者約定將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仍應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不可以折抵廢料後的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交易雙方均會被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作乙公司的發包工程,工程總價800萬元,雙方約定將拆除的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50萬元,該交易實際上是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工程廢料,將應支付廢料價款直接自應收工程款中折抵,因承作工程與購買廢料係屬不同交易行為,雖約定直接折抵工程款,但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並非減少工程總價,甲公司仍應按工程總價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並取得乙公司所開立出售廢料價款50萬元的統一發票。就乙公司來說,應就銷售廢料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甲公司,並取得甲公司開立工程總價800萬元的統一發票。如果僅由甲公司以折抵廢料後所收工程款淨額75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國稅局會分別對甲公司及乙公司,就短漏開及漏報工程款(廢料)50萬元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並就未取得廢料(工程款)之進項憑證金額50萬元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不論承攬工程或發包工程,如有將廢料折抵工程款情事,應就各自交易分別開立統一發票給對方,並如實報繳營業稅,同時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否則一旦被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及行為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俗稱保存登記),除之後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予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指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故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如已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買賣價款,並於收取款項時,經收款人蓋章或簽名註明收訖者,表示已收到價款,如未另立收據,即屬代替收據性質,應由收款人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不動產買賣於收受款項時,雖無開立正式收據,但於買賣契約書上載明收取一次或分次款項,且經收款人簽名或蓋章表示收訖,該項憑證即屬代替收據性質,仍應繳納印花稅,惟如支付方式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且已於契約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本局指出,轄區營業人甲公司於104年1至12月間承攬營繕工程,金額合計6百餘萬元,僅開立統一發票2百餘萬元,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其所漏稅額處以5倍以下漏稅罰,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行為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解釋,所稱擇一從重處罰,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是應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有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即應給與交易相對人實際交易金額之原始憑證,以免遭補稅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取得所有權後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至是否應課徵印花稅,因其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稅務局表示完成遺產繼承登記後,生存之配偶若撤銷原繼承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遺產分割協議書貼用之印花稅,無法申請退還。

 

基隆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原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繼承登記後,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撤銷原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貼用之印花稅,因該協議書於書立後已交付使用,並非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以已貼用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於決標後轉列為保證金,如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無需貼用印花稅票。但如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者,則已構成書立另一應納稅憑證,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押標金轉列為保證金收據適用稅率為千分之四,而領回押標金所立收據稅率為千分之一,兩者憑證性質不同稅率亦不相同

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遺產所立的分割協議書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果是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果稅票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照揭下重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臺中訊)近來公司為提升國際競爭力,藉企業併購法進行法人分割,透過專業分工彈性地調整企業營運模式,進而申請租稅優惠減免案件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若依照企業併購法分割事業體,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支付股票、現金、財產對價給原本的被分割公司,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可適用企業併購法39條租稅優惠(包括免徵印花稅、契稅、證交稅、貨物勞務不用課徵營業稅、准予土地增值稅記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分割」釋明優惠範圍,原以有表決權的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可享有租稅優惠,但若是支付對價給原本被分割公司「股東」,同樣也準用。此外也核釋有關「全部對價」的認定,除收購財產為「土地」情形者外,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認定(即對價係以受讓之資產價值減除承擔債務價值後之資產淨值作價……)。但若公司如有不當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仍應查明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其全部對價。

第 147 頁,共 156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