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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依企併法分割享有租稅優惠!

(臺中訊)近來公司為提升國際競爭力,藉企業併購法進行法人分割,透過專業分工彈性地調整企業營運模式,進而申請租稅優惠減免案件有日益增加的趨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若依照企業併購法分割事業體,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支付股票、現金、財產對價給原本的被分割公司,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可適用企業併購法39條租稅優惠(包括免徵印花稅、契稅、證交稅、貨物勞務不用課徵營業稅、准予土地增值稅記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分割」釋明優惠範圍,原以有表決權的股份作為支付「被分割公司」的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者,可享有租稅優惠,但若是支付對價給原本被分割公司「股東」,同樣也準用。此外也核釋有關「全部對價」的認定,除收購財產為「土地」情形者外,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認定(即對價係以受讓之資產價值減除承擔債務價值後之資產淨值作價……)。但若公司如有不當藉形式上併購,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仍應查明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認定其全部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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