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時,支付對方利息,另一方面貸出款項時,卻未向對方收取利息,或者收取的利息並不相當時,營利事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或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不相當的差額,將不會被認定。
該分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該分局舉例,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列報向A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500餘萬元,但甲公司同時借款3000餘萬給同業乙公司,卻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依上述查核準則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將不予認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不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低於所支付利息之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遭剔除補稅。
當您結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提醒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和補充保險費皆可以全額列舉扣除,不受2萬4,000元保險費扣除額之上限限制,目前各區國稅局均可查調健保費資料,若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健保費金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繳費單據。
健保費繳費證明,除了可以向投保的公司(行號)或工會(漁會、農會或水利會)申請,及向各扣繳補充保險費的單位申請補充保險費扣費證明外,自105年4月起,民眾亦可利用下列方式,查詢或申請104年度健保費繳費證明:
• 透過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選擇「一般民眾 > 網路申辦及查詢 > 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 > 保險費證明線上列印作業」,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詢或下載。
• 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至加保的鄉(鎮、市、區)公所、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查詢申請。
• 在便利超商之多媒體資訊工作站,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或下載。
10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期間,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均可查調健保費資料;另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亦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查詢健保費繳納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此將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列舉如下,呼籲民眾儘速自行檢視補辦,以免受罰:
1. 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2. 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3.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4. 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之獎金或獎品,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5. 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6.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
7.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8. 舉辦短期進修班或研習會之授課鐘點費應屬薪資所得,誤列為執行業務之演講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企業自104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舉例來說,A獨資事業,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為50萬元,在103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只須申報、不須繳納,但是必須把50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稅中列為營利所得申報;但在新制104年度以後,A獨資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必須先繳納全年應納稅額85,000元的二分之一(即42,500元),若有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亦可再由應納稅額中減除。
王先生看中一間法拍屋,想知道從法院標購至完成產權登記取得所有權後,所需繳交稅金有哪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王先生於拍定房屋、土地後,需負擔稅金有下列幾項:
一、契稅、工程受益費:拍定人從法院領得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時,房屋部分應至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土地部分則需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工程受益費,如查得有未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則應繳清。拍定人於完納契稅、工程受益費後,始得至地政機關辦理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房屋稅:房屋稅為每年5月份開徵,拍定人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會收到稅捐機關核課之房屋稅單,房屋稅課徵期為1年,是從開徵之前年7月1日到同年6月30日,但若自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至徵期6月30日止之持有時間未滿一年,則依持有月份計算稅額。例如,王先生於當年5月1日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只需繳納1個月稅金。
三、地價稅:地價稅為每年11月份開徵,課徵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不像房屋可以依持有期間分算稅額,拍定人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是以 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拍定人如在8月31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則當年度地價稅由拍定人繳納;如在8月31日後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當年度地價稅則不需繳納,至次年度始需負擔繳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
105年期使用牌照稅即將於4月份開徵,由於4月30日適逢假日及5月2日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間順延至5月3日。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目前繳稅方式多元化,納稅義務人可在繳納期間就近向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繳納,或利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另外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選擇到萊爾富、全家、統一、OK等便利超商繳稅,除了向金融機構繳納者外,其餘繳款方式僅受理至5月5日夜間12時止。
另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尚未收到繳款書時,可就近至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東港分局、潮州分局、恆春分局或監理站,亦可撥打電話請使用牌照稅承辦人員補單,又為避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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