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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標購法拍屋需要負擔的稅金有哪些?

 

王先生看中一間法拍屋,想知道從法院標購至完成產權登記取得所有權後,所需繳交稅金有哪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王先生於拍定房屋、土地後,需負擔稅金有下列幾項:

一、契稅、工程受益費:拍定人從法院領得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時,房屋部分應至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土地部分則需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工程受益費,如查得有未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則應繳清。拍定人於完納契稅、工程受益費後,始得至地政機關辦理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房屋稅:房屋稅為每年5月份開徵,拍定人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會收到稅捐機關核課之房屋稅單,房屋稅課徵期為1年,是從開徵之前年7月1日到同年630日,但若自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至徵期630日止之持有時間未滿一年,則依持有月份計算稅額。例如,王先生於當年51日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只需繳納1個月稅金。

三、地價稅:地價稅為每年11月份開徵,課徵期為當年11日至1231日,地價稅不像房屋可以依持有期間分算稅額,拍定人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是以 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拍定人如在831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則當年度地價稅由拍定人繳納;如在831日後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當年度地價稅則不需繳納,至次年度始需負擔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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