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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宜萱

簡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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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合法憑證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依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規定,於同年12月12日公告「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如附表),供營業人依循。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存證之時效及正確性,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存證資訊有漏誤情事,並已據實補正傳輸至平台存證者,免予處罰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亦屬情節輕微情形,免予處罰。另為給予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之時間,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俾利營業人因應。


  該局補充說明,為避免營業人未諳法令修正資訊致生爭議或遭受處罰,各地區國稅局並於113年12月31日前,將加值服務中心及113年間曾有發生「延遲上傳發票」、「漏上傳發票」、「漏上傳總分支機構配號檔」、「漏上傳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漏上傳中獎發票」或「載具異常」等情事之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逐一輔導。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前揭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至平台存證,並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另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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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於該令發布日以後,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財政部說明,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條之3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前開公司,係將其提供勞務之價值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之股份,且作價金額經雙方同意抵充公司資本,爰其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其所得已實現,應以抵充之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上開所得認列時點及計算方式,與個人以其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之課稅規定一致。


  財政部進一步舉例說明,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甲君協議並依法於公司章程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新臺幣(下同)3百萬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依勞務性質認屬甲君113年度薪資所得3百萬元,A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按抵充之出資金額3百萬元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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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含國內及國外),為簡化報繳手續,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併計於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股利收入包括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該局說明,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方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扣抵方法之差異點及依直接扣抵法計算須注意事項如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務必要留意將113年全年度自國內及國外所取得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即113年度11-12月期)的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疏忽未予調整而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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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今(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條文。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第12條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購買復康巴士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5年至118年12月31日。

  二、不再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以下合稱非電動公共汽車)免徵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間,至電動公共汽車則依現行本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免徵貨物稅。


  財政部表示,上開本條例第12條修正案有助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及達成2050淨零排放政策目標,該部將加強宣導,確保納稅義務人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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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積極推動國際財政交流,透過與夥伴國雙邊合作,提升我國國際參與,並保障我國人民及企業權益。今(113)年偕同相關機關,與韓國、美國及波蘭等國家進行稅務及關務等領域之交流,並藉由與各國財政官員互動,多方尋求國際間財政合作利基,成果斐然。

 

  財政部就相關合作內容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持續推動避免雙重課稅協定(ADTA)簽署生效

財政部持續拓展ADTA網絡,營造合理友善賦稅環境。臺韓(韓國)ADTA自1月1日起適用,透過該協定提供雙方人民與企業合宜減免稅措施,有助進一步促進雙邊投資、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營造互惠雙贏局面。另有關各界關切之臺美(美國)超額稅負及雙重課稅問題,美國財政部今年10月29日聲明雙方財政部將對臺美ADTA相關議題展開討論;我國相關部會亦持續與美國行政機關與國會合作推動相關立法,雙方持續進行溝通。


二、與協定夥伴國進行相互協議程序諮商,保障納稅者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遇已生效ADTA之解釋及適用爭議,面臨重複課稅風險,得依相關協定「相互協議程序」條文規定,申請由雙方主管機關(我國為財政部)協商,以發揮ADTA效益。財政部今年與2個協定夥伴國分別進行4場實體或視訊諮商會議,就6件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案已達成共識,刻進行簽署程序,有效協助納稅義務人預防或解決跨境所得稅爭議,提升租稅確定性。


三、與波蘭進行關務合作

為持續於「臺灣海關與波蘭海關間關於打擊關務詐欺行為瞭解備忘錄」架構下增進關務合作關係,今年11月雙方海關就「關稅完稅價格之調查機制」、「應用新興數位科技於關務服務」、「推動無紙化跨境貿易」及「快遞貨物查核及管理」等議題討論交流;我國海關並實地觀摩波蘭查緝犬訓練中心及格但斯克深水碼頭,期借鏡波蘭成功經驗,提升我國海關邊境管理、X光儀檢作業貨物檢查及查緝犬運用等能力。


四、與各國財政官員交流財政政策,分享我國經驗

財政部今年接待外國訪賓交流相關財政議題超過10場次,其中與羅馬尼亞國會友臺小組就租稅、預算及公股銀行業務等議題進行交流;於史瓦帝尼中央銀行總裁蒙尼斯(Phil Mnisi)一行來訪時,介紹財政園區公私協力興建模式,作為該國施政參考。財政部積極透過與各國財政官員就所職掌政策與各項業務議題深入交流,促進雙方友好合作關係。


  財政部表示,未來將持續加強國際參與,推動與各國在財稅與關務領域之交流與合作,保障我國人民及企業權益並推展財政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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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確實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者得按次處行為罰。為順利推動,該部已完成訂定及修正相關子法規及行政規則,同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20條之1規定,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仍維持現行規定,並未改變,亦即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2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7日,空白未使用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10日內;僅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之作業方式。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得由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惟基於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配合修正後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賣方營業人負有依限據實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義務,復考量其已具資訊能力,為事責一致,業修正折讓單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並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交付買受人收執。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按修正增訂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如屬違章情節輕微,例如:營業人經國稅局第1次通知後即依限據實補正,可依修正增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另考量營業人需時配合上開折讓單開立規定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該部已訂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為輔導期,針對營業人開立折讓單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該部籲請營業人配合規定及時調整因應,避免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而受處罰問題,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最後表示,為使營業人更清楚上述規定,各地區國稅局官網已建置「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提供法令規定、懶人包(中、英文版)及專人諮詢窗口,供外界查詢,並全面輔(宣)導轄內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且將近期曾發生傳輸異常情形之電子發票加值服務中心及營業人列為重點輔導對象。該部提醒,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如未將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應處行為罰,前揭輔導期間免罰規定僅以折讓單為限,請營業人確實依循相關規定,以免受罰;倘仍有疑義,可多利用宣導專區內之專人諮詢窗口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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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明(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5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114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114年2月5日),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依限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其中網路申報可不受國稅局辦公時間限制,於申報期間內全天24小時均可隨時上網辦理,既便捷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受託人多加利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也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更正,但請注意,申報資料無法單筆更正或新增,請務必重新上傳「全部申報」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以後給付所得適用,因此114年2月5日前辦理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所得之扣(免)繳憑單申報,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扣繳義務人仍為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


  扣繳義務人如有憑單申報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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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財政部關務署於113年12月13日至高雄關舉辦「113年海關真仿品辨識講習」,以強化海關查緝人員專業知能及提升關員對於真仿品的辨識能力。


  高雄關表示,本次講習邀請多家國際知名企業及商標權代理人,分別講授所屬品牌產品之真仿品辨識技巧,包括UNDER ARMOUR、HUMAN MADE & heart Logo、TIFFANY & CO.、THERMAGE鳳凰電波、JBL、三麗鷗、APPLE、BEATS、 MCM、DYSON、Johnson&Johnson、Cartier、NIKE、HDMI、CIALIS犀利士、SD-3C、POLO RALPH LAUREN、Louis Vuitton、Hermès、HENNESSY、ARDBEG、GLENMORANGIE、任天堂、GUCCI、YSL、Balenciaga、BV、SKECHERS、STARBUCKS、雀巢、粉紅豹、007、HARRIS、LINCOLN ELECTRIC、LVMH集團、adidas、PUMA、Peppa Pig、PJ MASKS、HASBRO、MONOPOLY、MY LITTLE PONY、 PLAY-DOH、TRANSFORMERS、NERF、L'OREAL GROUP等品牌,商品類別相當多元,充分展現權利人與海關共同打擊不法及捍衛智慧財產權決心,以期強化海關關員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之執行能力,有效提升仿冒品之查緝績效。


  高雄關呼籲,一般民眾應避免購買仿冒及盜版品,進、出口人報運進出口貨物,應注意合法使用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避免有違法或侵權行為,以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保障權利人及消費者利益 ,並維護公平貿易秩序及提升我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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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在無保育及公用前提,配合國家推動綠能產業政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認定提供使用對象,或經該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由國產署所屬各分署(下稱各分署)將國有土地委託經營予前述對象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並辦理履約管理相關事宜。截至113年11月底,已提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共50案,面積約429.35公頃,預估裝置容量421.34MW,其中26案完成商轉,裝置容量為307.41MW。


  國產署表示,受託人於簽(換)訂委託經營契約「前」,應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下稱土污報告)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經各分署檢視該土污報告檢測值不超過「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規定之管制標準,始辦理簽約。委託經營期間,受託人對其經營之國有土地應負管理及維護責任,各分署均每年定期派員檢查其使用情形。另國產署自111年起委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無人機系統(UAS)航拍,將納入監測受託經營太陽光電國有土地,如有發現異樣即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協處,以達管控國有土地合法使用。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土地之次日起1個月內(即契約到期或終止「後」),原受託人亦應檢附土污報告送各分署,以檢視國有土地無遭受污染。國產署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配合國家政策提供國有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使用,均兼顧國產權益切實要求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不得有污染情事,並將監控其使用國有土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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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5萬元。

  財政部說明,起徵點係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6條規定授權由該部定之,旨在使小規模營業人負擔合理稅負前提下簡化稽徵,期減輕營業人遵從成本及稽徵機關稽徵成本,小規模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該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起徵點前次調高係96年1月1日,近年來,物價上漲導致原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額增加,可能超過現行起徵點而成應課徵營業稅,外界屢反映應配合物價上漲情形調整起徵點,為反映實情,該部參酌96年1月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幅度25%,調高起徵點如上述。預估受惠家數約12萬家營業人,增加減稅利益約10.68億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調高之起徵點規定,首次適用於114年第1季(1月至3月),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10日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小規模營業人查定之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者,因免繳納營業稅,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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