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在無保育及公用前提,配合國家推動綠能產業政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以及公共利益認定提供使用對象,或經該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得依國有財產法第13條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由國產署所屬各分署(下稱各分署)將國有土地委託經營予前述對象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並辦理履約管理相關事宜。截至113年11月底,已提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共50案,面積約429.35公頃,預估裝置容量421.34MW,其中26案完成商轉,裝置容量為307.41MW。
國產署表示,受託人於簽(換)訂委託經營契約「前」,應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下稱土污報告)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經各分署檢視該土污報告檢測值不超過「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規定之管制標準,始辦理簽約。委託經營期間,受託人對其經營之國有土地應負管理及維護責任,各分署均每年定期派員檢查其使用情形。另國產署自111年起委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無人機系統(UAS)航拍,將納入監測受託經營太陽光電國有土地,如有發現異樣即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協處,以達管控國有土地合法使用。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土地之次日起1個月內(即契約到期或終止「後」),原受託人亦應檢附土污報告送各分署,以檢視國有土地無遭受污染。國產署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配合國家政策提供國有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使用,均兼顧國產權益切實要求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不得有污染情事,並將監控其使用國有土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