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贈與、繼承或買賣新取得土地者,所取得之土地原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贈與、繼承或買賣致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方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新取得土地者,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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