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撇步】營利事業須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始能適用盈虧互抵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而所謂如期申報,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
該局查核發現,本市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