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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撇步】營利事業須如期申報

【節稅撇步】營利事業須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始能適用盈虧互抵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所謂如期申報,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1531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款

該局查核發現,本市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99529辦妥申報,卻遲至同年61始繳納應納稅款,雖尚無須加徵滯納金,惟因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經該局否准扣除以前年之虧損而補徵稅款。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並已告確定。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於9816修正後,已由前5年虧損扣除放寬為前10年,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要件,始能享受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營利事業切勿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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