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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個人經常介紹生意賺取佣金,稅籍登記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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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經常從事居間、仲介或媒合交易,並收取佣金、仲介費等,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據此,個人如果持續性、經常性從事居間、媒合交易,並賺取佣金收入,已具備營業性質,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2年至114年間,經常居間介紹乙、丙公司向甲公司採購貨物,嗣後由甲公司按銷售額之一定比例給付A君佣金計新臺幣(下同)1,000萬餘元,A君未辦理稅籍登記,經常性提供居間、仲介勞務並收取報酬,且查獲漏報銷售額平均每月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適用稅率5%核定補徵所漏營業稅66萬餘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如有經常性從事仲介或媒合交易而取得佣金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漏未辦理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加計利息補報繳應納營業稅,並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避免嗣後查獲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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