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弄不清楚哪些收據應貼印花,以致在不須貼花的收據上貼花,而冤枉多繳印花稅,或者未於收據貼花而擔心受罰,該處特為民眾說分明,並提供合法的節稅撇歩。
該處說明,一般收據依性質可區分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及不具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所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是指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的收據,這類收據依法可以免貼印花;若非小規模營業人開立的收據,例如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等業者所開立之收據,或者民眾收取租金、押金所開立的收據,即不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原則上應貼用印花稅票。
上述應貼印花的收據也有免貼印花的例外情況,依規定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開立之銀錢收據應貼印花;但若收到匯票、本票或支票,在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如「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