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業稅】以變更後契約書再次申報土地增值稅應重新貼繳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最近有民眾電話詢問,其土地移轉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重新修改原契約書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其契約是否須另行貼繳印花稅。

該分局說明,上述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立約日期,是立約人雙方再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為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故再持憑辦理申報,應另行貼繳印花稅。

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301至3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閱讀 449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