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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醫院、診所收取民眾自費所開的收據要貼印花稅票嗎?

(臺中訊)林小姐日前花費15,000元於牙醫診所做陶瓷假牙,付費時診所人員向她另外收取60元,並貼用同額的印花稅票於收據背面,林小姐向地方稅務局詢問該項自費要繳印花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醫療院所收取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每件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為已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則應加蓋「印花稅總繳」戳記。本案林小姐至診所看診植牙時,繳交15,000元現金,則診所於給付林小姐之醫療費用收據,應由診所貼用60元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看診時支付掛號費150 元,部分負擔50元,其他屬非健保自行負擔之費用(自費)200元,除部分負擔50元免徵印花稅外,其餘費用350元之醫療費用收據,則須繳交印花稅1元。該局提醒,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向病患收取掛號費、住院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時,出具之醫療收據請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稅務局表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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