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一經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承攬合約依契約金額扣除內含營業稅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但如契約未明定金額,必需等工作完成才能計算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合約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印花稅票的金額。
該局說明,承攬工作性質如管道工程、緊急災損搶修等契約,因金額估算不易而未明定契約金額,而以實作實算方式履行契約內容,須先預計契約金額貼繳印花稅。但承攬契約如已依工程需求明確記載各工程項目單價、施工期間的計算及工程承攬金額等,則契約成立時所約定的工程總價已具有可確定性,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總價追加減數量變動及部分驗收扣款,仍應依契約所載金額核算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憑證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向該局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並請民眾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