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4月2日台財稅第7521793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貼用印花稅票。」又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3號函說明二略以:「被繼承人為公同共有人之一,繼承人得就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權利協議分割由1人或部分繼承人繼承所有。」是本案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就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原公同共有不動產之潛在持分權利範圍,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0/00計算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