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個人承包房屋裝潢工程並自負盈虧,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以個人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收取報酬,屬於營利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若每月平均承攬金額高於20萬元,應按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承攬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本局呼籲,如有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