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如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者),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受款人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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