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稅務違章案件1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或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依據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23條規定,免予處罰;惟依該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至於所稱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照財政部76年10月2日台財稅第760156760號函釋規定,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