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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欠稅執行之比例原則-何謂禁止無益拍賣?

(臺中訊)關於欠稅執行,什麼時候不可以拍賣?假設欠稅義務人表示:「我欠稅雖然30多萬元,但是我的土地價值至少上千萬元,基於比例原則,不可以執行我的土地,而且設定抵押權也是1000萬元,你們如果拍賣,也拿不到錢,依法不可以拍賣!」是否如此?說明如下:

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同法第3項規定,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另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拍賣土地之地價稅、拍賣房屋之房屋稅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欠稅30萬元可否拍賣價值千萬的不動產呢?首先,行政執行法仍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程度。因此,行政執行拍賣不動產自有其審酌過程,經評估後需為不動產拍賣者,則執行標的本身的財產稅(地價稅或房屋稅)具有優先性,以本例假設的欠稅30萬元,若為被拍賣標的本身的欠稅,將因拍賣而受清償,並非無利益的拍賣,反之則無優先性,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可查抵押權所擔保的實際債權剩餘金額,評估清償可能性,若有清償可能且無其他可供執行方法時,仍有可能為拍賣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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