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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大眾化消費餐飲業者應否使用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達新臺幣20萬元,早期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特色都是現場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且無使用統一發票能力,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應納之營業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然隨著設備提升及營業型態轉變,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國稅局會派員實地訪查,視輔導對象整體實際營業狀況、人力配置調整等情形,給予適當輔導期後再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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