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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小吃店開立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免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小吃店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均免納印花稅。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小吃店如經核准為銷售額未達財政部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其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銀錢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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