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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包作業營業人開立憑證時限: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憑證。故營業人係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日期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非以取得價款日期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與乙君訂立房屋興建承攬契約,工程價款500萬元,其未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裁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法院判決駁回理由略以,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君系爭工程,依契約所載,系爭工程款請款經協議以分期付款為之,共分5期,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即甲公司已取得應收工程款之請求權,不論乙君事後有無支付價款,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非甲公司主張以收取工程款時方開立統一發票,故判決甲公司敗訴。
     

本局特別呼籲,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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