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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承攬、買賣動產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該處呼籲,若應繳印花稅額較大時,可於書立各種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時,持應稅憑證向稅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繳納,也可上網申請並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向公庫或超商(稅額20,000元以下)繳納,節省往返奔波時間,民眾只要將完稅繳款書之證明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如此可免除因漏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遭受處罰之情形發生,確保本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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