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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收取自付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開立之收據,除了收取保險對象自行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他如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由民眾自行支付之費用,均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由醫院及診所於開立收據時,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收取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由民眾自行支付之費用,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惟稅額不足1元者免納,例如收取掛號費200元所書立之收據,因其所算得稅額尚不足1元,可免納印花稅;另如裝置假牙、美容及購買輔助性醫療器材等費用所書立之收據,只要應納稅額超過1元者,均應繳納印花稅。如其應納稅之憑證甚多,不便逐件貼用印花稅票或開立繳款書繳納,可向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後即可按期彙總報繳印花稅。

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可採用網路申方式報繳印花稅,於申報期間(每個單月1日至17日)24小時上網辦理申報,並自行列印申報書及繳款書,逕至來來OK、全家、統一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超商(限稅額2萬元以下)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不必親自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可免除來回奔波申報之不便。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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