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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兼用憑證印花稅率不同者,以較高稅率計算印花稅額

本市某公司會計小姐致電稅務局詢問新建廠房需購置冷氣、電梯等大型電器及埋線安裝工程,合約兼具買賣動產、承攬兩種以上性質,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以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課徵範圍。其中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實務上常見將購置電器與安裝工程合併於同一合約,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上述會計小姐所詢合約則應按承攬契據稅率計算印花稅,造成全數金額按較高的千分之一稅率課徵。舉例說明,公司與廠商簽訂一份購置動產設備與安裝工程合約,其中動產設備價值200萬元、安裝工程100萬元,若以總價300萬元合併簽約需負擔3,000元印花稅;倘兩種合約分別訂約,則僅需負擔1,012元(購置動產契據12元與承攬契據1,000元),因此,若憑證稅率不同以分開訂約方式將可節省不少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印花稅是採輕稅重罰原則,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如經稅捐機關查獲,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務須特別注意契約貼用印花正確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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