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解釋函令規定,分兩種情形: 一、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二、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或捐贈,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在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時視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時,應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章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