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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輔導境外電商之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

本局表示,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財政部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營業人運用境外電商業者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該營業人自境外電商收取之價款應開立並交付三聯式統一發票。
      本局說明,考量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國內營業人交付紙本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需耗費高昂交付成本且交付統一發票因跨國境而有時間落差,並衍生發票寄送過程遺失或毀損風險,不利營運。為降低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成本,財政部除規範國內營業人得將紙本統一發票以掃描方式傳送予境外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正本及寄送紀錄,或交付紙本統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得認屬已依規定給與憑證;另為便於境外電商業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責由各區國稅局積極輔導境外電商之國內供應商開立電子發票,除可減少憑證交付問題,亦能利用後端系統進行帳務處理及業務管控流程,降低錯誤率,更有助於提升企業效能及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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