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欲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該企業,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非上述情形,於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收取營業稅款並依法報繳,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如果非屬繼承原因,其貨物之移轉如有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