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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營業人於107年7月起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7月以後,應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能再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33條規定,營業人應取具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公用事業甫於1051月起全面導入電子發票,爰給予緩衝期,於1076月以前,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公用事業已提供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得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於統一發票登載其統一編號,不受帳單用戶名稱限制,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如營業人有共同負擔公用事業費用之情形,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1051月起應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如取得係雲端發票,應檢附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憑以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時並應登錄分攤註記。

該局呼籲,營業人用戶之承租人於1077月以後,如取具公用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統一編號未正確登載者,因未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將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之營業人,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影響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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