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其轄區甲君雖已設立獨資商號,惟於104至105年間,利用其個人銀行帳戶隱匿屬於商號之收入,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補徵營業稅額近新臺幣(下同)650萬元,並處罰鍰970餘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該銀行帳戶尚有其他原因之存入款項,並非全然屬於商號收入云云,惟本局說明本案係依甲君銀行帳戶之存提款交易往來明細及匯款單憑證,參酌相關匯款人之談話紀錄,逐筆核對匯款內容與金額後,認定屬於商號之漏報收入,並未就其他原因存入帳戶之金額部分計入,因甲君亦未提示佐證資料供核,是申經復查及訴願均未獲變更,嗣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本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