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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及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及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規定,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復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該批貨物之交易方式,所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如營業人將上開自租賃公司取得之資金專供業務及附屬業務使用,其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反之,則不得申報扣抵。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誤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及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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