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業稅】買賣業之營業人預收貨款須開立統一發票

本局表示,近日查獲營業人買賣貨物,於交付前先向消費者預收訂金,惟未於收取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本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性質屬買賣業之營業人,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時限,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因此,營業人如在貨物交付前,已向消費者收取訂金者,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交易全部完成時,就剩餘款項再開立統一發票。買賣業之營業人如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本局進一步表示,前述營業人如有預收貨款未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閱讀 325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