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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為酬勞員工,以公司銷售商品作為春酒摸彩獎品開立發票規定

臺南市永康區吳小姐問:本公司所銷售之商品提供作為員工春酒摸彩獎品,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如該商品於營業人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原非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另該所提醒營業人上項開立發票之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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