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108年2月20日設立一家新商號,因於108年3月15日被國稅局查獲銷售貨物漏未開立發票,這種情形會不會被國稅局處以停業處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又所稱「1年內」是指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以王先生設立之商號為例,假設自108年3月15日起至109年3月14日止,如被國稅局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將被處以停業處分。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