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營業人提供材料委託他公司加工產品,並約定以剩餘材料價值折抵應付的工資,加工廠商則按實際收到的工資金額開立加工費發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以上述方式開立發票是不對的,正確應由雙方分別開立銷售剩餘材料及加工收入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甲公司提供材料委託乙公司加工產品,乙公司估價加工費100萬元,另雙方同意以剩餘材料價值折抵應付的加工費。乙公司完成加工後,剩餘材料價值5萬元,甲公司即以應付加工費100萬元扣除乙公司獲取的剩餘材料價值5萬元,實際給付乙公司95萬元。這時,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材料5萬元的發票給乙公司;而乙公司應開立加工費100萬元的發票給甲公司。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上述交易型態不可按實際收到金額開立統一發票,雙方應回歸到交易原本的樣貌來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