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透過網路向外國業者購買電子書、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之交易日益頻繁,為解決稅源流失及國內、外業者不公平競爭等問題,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財政部亦訂定「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15日內按期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上述修正之營業稅法,僅限於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情形,方屬應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向我國銷售貨物,係於貨物自國外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又如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公司、商號、機關、團體等非境內自然人,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由購買國外電子勞務之公司、商號、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亦即該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非屬營業稅法所定納稅義務人,無須向我國辦理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