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營業稅,新負責人應於單月15日內按期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開始15日內,但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款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經營的商號以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名稱、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為A君,107年4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7年4月15日前),申報所屬期間107年3月1日至3月31日之107年3-4月期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107年5月15日前,申報所屬期間1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之107年3-4月期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要注意變更當期之前後任負責人應各自按其經營該獨資事業所屬期間依限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因一時疏忽,遭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損害自身權益。